徽州区翠芳建材店与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06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22民初611号
原告:徽州区翠芳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建材一条街,注册号341004600035599。
经营者:***,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41号新潭故里3幢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04951779W(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葛某乙,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徽州区翠芳建材店与被告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葛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徽州区翠芳建材店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徽州区翠芳建材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徽州区翠芳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计189.5元,由原告徽州区翠芳建材店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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