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博石油替代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3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智博石油替代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文成镇国道以北固德能源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742960521。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09699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智博石油替代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饶市玉山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其住所地为进贤**工业园区,故进贤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达和

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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