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19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24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09699504。住所地: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锦石油化工所设备有限公司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调解书中确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计算),并缴纳本案相应的执行费。本院立案以后,通过办案系统、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的汽车一辆,但是未实际扣押,因此无法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云志
审判员***
审判员吴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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