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袁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4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4民初2970号
原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09699504,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贤县南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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