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明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日期:

2018-07-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民申1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尼勒克县
委托代理人:任宏刚,男,汉族,1983年8月3日,现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伊犁河路小康街8巷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明全,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个体,现在新疆尼勒克县乌拉斯台乡直属村。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明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8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7月30日再审申请人**奎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琳
审判员阿丽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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