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乌苏市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3民初163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苏市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北京东路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798170403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晨街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568881058T。
法定代表人:**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乌苏市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乌苏市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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