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3212号之二
申请人: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伊公路1304区。
负责人:***,该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晨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以下简称*****)与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新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马新升公司价值371361.8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奎屯加油站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奎屯加油站;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宝马新升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371361.82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371361.82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出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后本院作出(2018)新0106民初32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宝马新升公司价值371361.82元的财产。后奎屯加油站向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宝马新升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加油站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1361.82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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