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泰事石油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与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3212号之一
原告:新疆明泰事石油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伊公路1304区。
法定代表人:***,该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晨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以下简称明泰奎屯加油站)与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泰奎屯加油站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明泰奎屯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明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0.43元,减半收取3435.22元,由原告明泰奎屯加油站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明泰奎屯加油站3435.21元。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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