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太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3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民终6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旭太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旭太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旭太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旭太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简称花木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4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太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花木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我经花木公司同意在北京市东城区×××53号房屋(简称涉诉房屋)上加建二层并支付了相应租金,现二层拆除造成损失,花木公司拒绝赔偿。一审法院未将上述争议一并审理,遗漏重要事实。
花木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周春敏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提出上诉。
***述称,同意旭太奇公司的意见。
花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旭太奇公司及***、***返还北京市东城区×××53号房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花木公司系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花木商店系花木公司的下属公司。花木公司将涉诉房屋交由花木商店使用,管理。花木商店在使用管理涉诉房屋时与旭太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涉诉房屋出租给旭太奇公司经营。花木商店(甲方)与旭太奇公司(乙方)签署的最后一份《合作协议书》的时间为2015年3月8日,该合同约定花木商店将涉诉房屋提供给旭太奇公司经营,合作金全年40万元,期限为2年,始于2015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本协议书期满后,双方可依据当年市场发展情况协商续签协议,如不再续签协议,旭太奇公司应将在一周内把所有的物品搬出,如一周后不搬出,花木商店将视同旭太奇公司放弃,并有权处理。合同签订后,旭太奇公司按约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合同到期后,旭太奇公司与花木商店协商续签合同,但至2017年4月20日,花木商店向旭太奇公司下发告知函,通知旭太奇公司花木商店决定不再与旭太奇公司续约,并通知旭太奇公司返还房屋。旭太奇公司认为花木商店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不同意返还。诉讼中,法院查明涉诉房屋已由旭太奇公司租赁给***进行经营,***又将涉诉房屋的一部分租赁给***进行经营。现实际占用涉诉房屋的为***、***。***、***与花木公司及花木商店均未有合同关系。
另查,花木商店系花木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公司。2017年9月27日,因花木商店申请注销登记,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核定准予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花木公司系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授权下属公司花木商店与旭太奇公司就涉诉房屋签订《合作协议书》,由花木商店将涉诉房屋提供给旭太奇公司进行经营。《合作协议书》到期终止后,花木公司及花木商店就涉诉房屋与旭太奇公司未再继续签署合同。故花木公司作为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旭太奇公司返还涉诉房屋,于法有据。旭太奇公司在经营期间,将涉诉房屋租赁给***经营,***又将涉诉房屋的一部分租赁给***。现涉诉房屋的实际占用人为***及***,因***及***与花木公司及花木商店均未有合同关系,故***及***依法应与旭太奇公司共同将涉诉房屋返还花木公司。现花木公司要求旭太奇公司及***、***返还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北京旭太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北京市东城区×××五十三号房屋返还给北京市花木有限公司。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旭太奇公司与花木商店签订的合作协议已到期,双方未就房屋使用续签协议,旭太奇公司继续使用涉诉房屋已缺乏合理依据。旭太奇公司称其加建二层房屋系经花木公司同意且交纳了相应租金,但就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法院对旭太奇公司所称损失未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旭太奇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综上,旭太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旭太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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