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3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8719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817168。
法定代表人:魏鹏。
被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佛山医院),住所地佛山市岭南大道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379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检林诉被告***、南昌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佛山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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