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09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3执保205号
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曾剑。
被申请人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
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0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1001****4191的账户内有存款。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限额为10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2290-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10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1001****4191的账户内的100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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