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兴际华特克斯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2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402财保15-1号
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0722316365K6-6),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曾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保部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4000030000335),住所地新疆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兴际华特克斯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4127030000338),住所地新疆伊犁特克斯县七十八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4021030000747),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兴际华特克斯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解放路292号10幢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803.2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伊宁市字第××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解放路292号10幢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803.22平方米的房产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解放路292号10幢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803.2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伊宁市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雨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