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纪顺、***、***、***、***、***、***、***、原审被告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0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1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纪顺,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审被告: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纪顺、***、***、***、***、***、***、***、原审被告盘锦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0.00元,按照本案诉讼标的额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31.66元,减半收取1,265.83元,由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5.83元,退还上诉人沈阳中达建筑有限公司8,824.1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雪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杨婷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