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4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81民初3671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聂强,男,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被告***,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陈黎,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原告***诉被告沈阳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7元,减半收取2818.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晶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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