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京红市政路桥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4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2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蒙古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与上诉人系父子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京红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街财富家园12号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翟相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区市政路桥PPP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S205红山区立交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京红市政路桥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红山区市政路桥PPP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4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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