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肖顺租赁服务部与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龚治文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审结申请解除保全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4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财保204号
申请人呈贡肖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社区小***20号一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LXMDL1N。
经营者:肖其富,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顺通大道第三财富城中心A2幢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511639XD。
法定代表人胡维。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呈贡肖顺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云南帅相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案,申请人呈贡肖顺租赁服务部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呈贡肖顺租赁服务部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保602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5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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