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吿崔某某诉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川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9-05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延长民初字第00294号
原告崔某某;男,汉族。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王家川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吿崔某某诉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川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某某于
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子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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