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9-24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廊开执字第166-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开民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向第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第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600万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4月1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并按合同约定月5%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担保费(自2014年4月1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0元、执行费57400元。但第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3228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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