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德,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延平,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德,男,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德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顶、潘延平,上诉人王世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上诉人王世德6***534.98元不属于上诉人王世德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9元,退还上诉人王世德2***4元,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10085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延平,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德,男,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德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顶、潘延平,上诉人王世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上诉人王世德6***534.98元不属于上诉人王世德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9元,退还上诉人王世德2***4元,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100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