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长庆项目管理部与富县人民政府,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长庆项目管理部与被告富县人民政府,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长庆项目管理部诉称,原告于2002年5月7日和富县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签订《压裂施工服务合同书》。截止2002年10月底,富县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共拖欠原告工程款总计1853000元,扣除施工质量油井款及已支付的工程款,富县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仍欠原告***5500元。在这期间,全市统一收回油井,富县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资产全部归直罗钻采公司(现直罗采油厂)。石油产业重组后,富县人民政府又将直罗钻采公司入股到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元及其自2002年10月至今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此案被告系富县人民政府,且此纠纷该院曾于2014年受理后,原告曾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故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审理与执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应移送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