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长庆项目管理部与富县人民政府,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2
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长庆项目管理部与富县人民政府,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6民辖34


原告: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长庆项目管理部。

负责人:梁昌保,该项目管理部项目经理。

被告: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彦侠,富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长庆项目管理部与被告富县人民政府,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8920立案

大港油田集团井下作业公司长庆项目管理部诉称,原告于200257日和富县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签订《压裂施工服务合同书》。截止200210月底,富县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共拖欠原告工程款总计1853000元,扣除施工质量油井款及已支付的工程款,富县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仍欠原告***5500元。在这期间,全市统一收回油井,富县张家湾油田开发公司资产全部归直罗钻采公司(现直罗采油厂)。石油产业重组后,富县人民政府又将直罗钻采公司入股到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元及其自200210月至今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此案被告系富县人民政府,且此纠纷该院曾于2014年受理后,原告曾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故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审理与执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应移送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黄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赵伟

审判员郑晓梅

审判员王欣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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