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与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4
延安市人民政府与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0602行审16


申请人延安市人民政府,地址:延安市新区市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薛占海,市长。

委托代理人姚黑虎,延安市房屋局征收管理科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杨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我院依法执行其201768日作出的“延政征发(201717号《关于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白惠民、王胜昌等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我市确定的一项棚户区改造重点建设项目,是经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延发改投[2015]57号”立项文件、延安市城乡规划局“延市规选字第***0600201500034号”选址意见书、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延市国土资预审[2015]06号函”等文件所批准的一项棚户区改造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于201568日作出延政征发[2015]47号《关于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及《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该征收范围共涉及252户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大部分被征收人按期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了搬迁,仅剩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等28户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绝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和实施搬迁。被申请人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拆迁范围内涉及砖混办公平房(石化局家属院),建筑面积1443.40㎡。建设单位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由于被申请人不同意补偿安置标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201768日,延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延政征发[2017]17号《关于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白惠民、王胜昌等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决定》。该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拒不签订协议。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现该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12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10日内签订协议并自行搬迁,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20183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位于塑料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用地范围。该项工程是经我市确定的一项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也经相关部门批准,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征收相关手续。在延安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延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延政征发[2017]17号《关于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白惠民、王胜昌等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申请人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经审查,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延安市人民政府201768日作出的延政征发[2017]17号《关于塑料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白惠民、王胜昌等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决定》,并由延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永刚

审判员杨丽丽

人民陪审员刘桂梅




0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郝洁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