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4财保14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申请人:***(又名***),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甘肃省通渭县人,住通渭县。
被申请人: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04477
法定代表人:高君政,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84.8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84.8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13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小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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