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0601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五家渠。
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红星西路25号2号楼4楼右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68874819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8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72.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51272.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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