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3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5民初4028号
申请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728095470。
法定代表人:倪修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申请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伟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45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分别以其所有的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倪修勇:铜房2003字第00***16号、***:铜房2008字第010587-1号、**:皖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15824号),***、倪修龙、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机动车(车牌号分别为,倪修涛:皖G×××××、倪修龙:皖G×××××、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皖B×××××))提供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对被申请人肖伟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450万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三、查封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倪修勇:铜房2003字第00***16号、***:铜房2008字第010587-1号、**:皖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15824号),以及***、倪修龙、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动车(车牌号分别为,倪修涛:皖G×××××、倪修龙:皖G×××××、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皖B×××××)。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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