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7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5执异12号
异议人:***,女,汉族,住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728095470。
法定代表人:倪修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无为县人民法院以(2018)皖0225执1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合肥市全椒路西荣成1幢509室房产。异议人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系事实婚姻关系,被查封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与异议人无关。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合肥市全椒路西荣成1幢509室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称,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为正当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标的明确属于被执行人***个人所有,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实为逃避债务、迟滞法院执行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8日,以(2018)皖0225执1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合肥市全椒路西荣成1幢509室房产。2018年4月19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系事实婚姻关系,被查封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与异议人无关。要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合肥市全椒路西荣成1幢509室房产的查封。经查,被执行人***与异议人***于1990年1月6日在无为县泥汊镇水渡行政村立新自然村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结为夫妻。2005年6月,被执行人***购买了位于合肥市全椒路西荣成1幢509室房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成立的加工合同关系发生于2011年9月,其债务属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异议人***于1990年1月6日在无为县泥汊镇水渡行政村立新自然村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属事实婚姻。2005年6月,被执行人***购买了位于合肥市全椒路西荣成1幢509室房产,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认为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唯一住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三)已有明确规定。为此,本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啸

查看更多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