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工费1451844.5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192元、执行费169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价值1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