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与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
2018-04-25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1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法定代表人房瑞,系旗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系局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临泉镇新建街瑞都公寓四单元二层。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上诉人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6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0元,减半收取49500元,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翁牛特旗交通运输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