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9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1343号
申请人:浏阳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强盛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株洲县平山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月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株洲县平山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浏阳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汤铁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黎书法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何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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