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02执保165号
申请人株洲耀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号银泰财富广场740C3栋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坪山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耀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耀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耀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