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08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6290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平山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申请人***与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此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5582.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582.51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45582.51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2748元,由申请人***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唐敏
人民陪审员*坤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扶琎
代理书记员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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