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3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申1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系***堂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395号9-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反诉不作审查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失业险、高温津贴等赔偿未审理错误。(二)二审法院对***在二审程序中依法提交的《证据调查申请书》等未予准许,造成事实认定不清。另一二审法院以324.01元的医药费票据没有盖公章,系非正式发票为由不予支持,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且盖有医院公章的出院医嘱第3项记载出院带药(**血清去蛋白肠溶胶囊10mgtid×7)可以佐证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三)一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属行政诉讼行为,而非民事诉讼行为,系滥用诉权。(四)***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但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作出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致使***请来的4名证人不敢出庭作证,数千元的差旅误工费无法报销。(五)一二审法院以”2013年8月21日受伤,至2015年1月9日才提出”为由,认定***请求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超过一年仲裁时效错误。早在2013年10月至12月,郭述超前后两次与同行工友17人到闽侯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该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在向闽侯县劳动监察大队提起相关投诉立案未果的情况下,***等人被逼向南通派出所报警,该所进行了现场办案的事实充分。综上,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予以再审,改判由一建公司补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合法权益合计181578.99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能否提起反诉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之规定,***如不服仲裁裁决,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建公司提起诉讼后才提交反诉状,不符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支持。
(二)关于***未提起上诉,是否应认定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之规定,系对于”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的界定,明确了当事人处分其上诉权利的法律效力。另外,一审判决书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上诉的方式和时间,充分保障***上诉的权利,故在一审法院充分释明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放弃上诉权,认可一审判决以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调查申请已无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二审法院对证据调查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且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关于324.01元的医疗费的问题。***一审提交了《住院病人的每日汇总清单》、编号为01806735的《住院收费票据》以及2013提9月27日的《福州市第一医院病区药房处方单(出院带药)》。其中编号为01806735的《住院收费票据》记载的收费金额为36534.32元(含西药费25691.98元),《福州市第一医院病区药房处方单(出院带药)》主要内容为”姓名***;说明:小牛血清去蛋白肠溶胶囊;自付费用324.01元。”但郭述超未提供该324.01元收费票据,故前述证据仅能体现福州市第一医院为***开具价格为324.01元的小牛血清去蛋白肠溶胶囊,不能体现其支付了该笔费用。另外,前述证据无法确认该324.01元是否包含在编号为01806735的《住院收费票据》记载的收费金额36534.32元中。故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经查,***一审提交了编号为0088039《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用于证明***与一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登记表记载报警人***,补充说明一栏记载”***被泰禾工地欠11000多元。”该证据内容无法体现与***有关联。***向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的第7项为”申请依法裁决于2013年10月22日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于2015年1月9日才到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故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等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另外,***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未依法提起诉讼,且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故在未经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的情况下,***所主张相应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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