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1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02民初3017号
原告:***,男,回族,2003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女,回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信合路与政通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东关大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
负责人:***。
被告: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劳动中街463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河南超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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