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0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民终2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都市花园西区供暖改造委员会。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都市花园小区院内。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濮阳市热力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昆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茂名路交叉口中原都市花园西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原都市花园西区供暖改造委员会、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濮阳市热力公司、河南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豫0902民初120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豫09民终87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豫0902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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