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2)***第68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金城建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淄博市博物馆。
本院在执行淄博金城建工有限公司诉淄博市博物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38543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仲裁委员会(2002)淄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玮
人民陪审员周蕾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