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7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辖终1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规划路任邦管道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功能区二号路南侧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宝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79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融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案情复杂,数额巨大,且双方无书面合同,争议巨大,应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依据双方的口头协议,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为影响重大的案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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