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合兴源模板租赁站与天津市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2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5民初4316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合兴源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路与杨北路交口杨北路建材城中路***号。
经营者:**,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6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虎,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合兴源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市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在诉状副本尚未向被告天津市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虎送达时,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合兴源模板租赁站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合兴源模板租赁站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合兴源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计2253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合兴源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杜蕊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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