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金通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5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4278号
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科航路167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29968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金通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9655051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金通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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