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瑞福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8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2522号
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瑞福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瑞福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以被告北京国瑞福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为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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