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昱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25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昱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树立,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7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昱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207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昱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相当于11207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郑州昱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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