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南中牟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民初字第3437号
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科航路1677号.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中牟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南139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南中牟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二千七百零九元五角,由原告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