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19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82执恢106号
被执行人集安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刁俊范,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通化爱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安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爱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2008年集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通化爱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工程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化爱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通化爱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集安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东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爱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集安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强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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