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09-05-11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集法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户,住集安市。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户,住集安市。
被执行人集安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张忠义、集安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08)集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田春雨
执行员***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勇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