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6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7297号
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结算的义务,确认涉案工程造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中新天津生态城宝龙城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承包宝龙城幼儿园工程装修,承包范围为3层教室、走廊、2层音体室、南北侧楼梯及一层造型墙面,承包方式为劳务分包。工期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7月31日,协议价款178,539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现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供发包人审查,但截止到目前,被告仍未给原告提供任何结算资料,拒不配合结算。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已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经营,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准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新天津生态城宝龙城幼儿园装修工程”系由案外人***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取得,并由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称其为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张是原告将工程分包给被告,为此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中新天津生态城宝龙城幼儿园装修工程工程施工协议》,被告否认该协议真实性,认为协议***的签名系原告伪造。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由案外人***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原告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住宅集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温馨提示:
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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