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1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1号3层3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486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城建公司上诉称,城建公司与**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性质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系合作关系,且该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实际施工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城建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城建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主张2011年与城建公司合作“远洋LA.VIE别墅”等项目工程,由**负责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质保期间的保修等工作,城建集团按照工程最终结算工程款总价收取2.5%的管理费后向**支付剩余款项。项目工程总价款的5%系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由城建公司向业主催要。现涉诉工程项目已竣工结算,项目质保期已届满,城建公司未依约向杨明支付工程保证金,故杨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城建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乙方(**)承包远洋LA.VIE别墅地源热泵工程,“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施工全面负责。”“组织充足的劳动力确保工期按期完成”,故《工程合作协议》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城建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粲
审判员*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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