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生与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2-01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261号之二
原告杨建生,男,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生诉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琼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