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生与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1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261号之一
原告杨建生,男,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建生与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杨琼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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