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2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623民初65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环城南路,注册号341623600266939。
负责人:***,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户籍所在地利辛县,现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东北角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园6楼,组织机构代码5860230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1623民初65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交通中路支行所开户的银行账号41×××60内的存款260万元。2018年11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交通中路支行所开户的银行账号41×××60内的存款26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的负责人***提供担保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XX武
书记员张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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