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8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16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鲁0113民初1654号民事裁定:一、查封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在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9079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封保全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在山东鲁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9079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侯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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