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06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7民初287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前后台村人。
被告: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桥西区团结西大街63号,机构代码:91130500730265713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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