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22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
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古鲁营东村村东。
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2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41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邢台银行880×××1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41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41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11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41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41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41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01×××9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41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8413.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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